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418號
原告 陳劉 審
上列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狀欠缺訴之聲明及被告姓名、住居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記載完整之訴之聲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以及被告之姓名、年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等足資識別其人別資料之起訴狀正本及按對造人數之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