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文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文智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文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俞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受刑人吳文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5日│104年7月9日│││上午10時許│21時為警採尿時││││回溯前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案號│院檢察署105年│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48│度毒偵緝字第│││號│697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05年度簡字第││││6364號│6783號│││││││├──┼───────┼───────┤││判決│105年10月14日│105年12月1日││事實審│日期│││├───┼──┼───────┼───────┤││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確定│105年11月22日│106年1月10日│││判決│││││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