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原告 胡紹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紹梅胡濟生 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而家事事件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並未載明分割遺產之內容為何,且未繳納裁判費用,故本院於108年7月19日函命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⒈訴之聲明、⒉請求分割之財產內容?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已辦畢繼承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資料;如為存款,應陳報請求分割之金額,並請檢送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⒊按起訴所得受之利益,亦即可分得財產之數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本件裁判費用,此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26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揆諸上開法條,本件原告起訴程式即有欠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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