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全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全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1號聲請人 程林絨 (兼 林萬城 之繼承人)
林顏月雲 林明煌 林俞辰 上一 人輔 助人 曾筱涵 聲請人 林麗芬
林英如 林嘉惠 張玲玉 相對人 林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59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間假處分事件暫無執行之必要,爰依法聲請撤銷假處分之裁定等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準用同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
三、經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112年度全字第59號裁定准許在案等情,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核閱屬實,堪可採認,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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