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2號原告 劉美珠 被告 楊秋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扣抵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8,970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16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如數補正,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足徵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