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澤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意旨二最後一行漏載「銷燬」應予補充外,餘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許澤源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字第43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嗣因 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字第1233號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9年7月13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1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查明屬實,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8年4月1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5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006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8年4月27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至150)共4紙在卷可參,堪可認定。上開扣案之物既為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自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可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包裝毒品之袋子,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至剩餘1包粉末,經鑑驗結果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有上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可佐,此部分聲請人之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趙美玲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驗結果│├──┼──────┼───────┼──────────┤│1│海洛因(含包│5包(合計淨重│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裝袋)│0.77公克)│第0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2│海洛因(含包│1包(淨重0.60│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裝袋)│公克)│第0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3│海洛因(含包│1包(驗前淨重│高市凱醫驗字第10061│││裝袋)│0.061公克、驗│號(檢驗出第一級毒品││││後淨重0.052公│海洛因陽性反應)││││克)││├──┼──────┼───────┼──────────┤│4│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檢驗報告編號:9804-│││(含包裝袋)│0.284公克、驗│149號(檢驗出第二級││││後淨重0.279公│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克)│反應)│├──┼──────┼───────┼──────────┤│5│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檢驗報告編號:9804-│││(含包裝袋)│0.095公克、驗│150號(檢驗出第二級││││後淨重0.09公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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