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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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5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5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八八九二號),及移送併案(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九二五、九二六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易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可預見提供自己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供他人使用,將因此遭詐騙集團利用詐取他人財物,竟仍基於幫助他人共同實施詐欺犯罪之未必故意,先後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同年月二十三日,分別前往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潭子中山店、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南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經銷門市商昱丞通信行申請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後,旋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在臺中縣潭子鄉某處,將上開二行動電話門號,以新臺幣(下同)四千元之代價,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宏 」之成年男子,致「阿宏」與所屬詐欺犯罪集團成員可使用該電話號碼遂行詐欺犯罪,而不違背甲○○之本意。
此後,「阿宏」即利用甲○○上開電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法,向附表所示之 李重辛 、 李政輝 、 方冬華 、 黃育明 、 程昭川 等人詐得如附表所示之金錢。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本院為認罪之自白。
(二)被害人李重辛、方冬華、黃育明、程昭川等人之證述。
(三)郵政誇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十八張、通聯調閱查詢單一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沙鹿分行九十五年八月十日合金沙存字第○九五○○○五一七號函一份、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豐原分行九十五年八月九日(九五)中豐字第一四五號函一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郵局九十五年八月九日雲營字第○九五五○○一二四六號函一份、該公司豐原郵局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0000000000號函一份、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豐原分行九十五年八月十日(九五)中豐字第一四七號函一份、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張、預付卡申請書影本一張、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通聯紀錄查詢回覆一件、南屏電話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南資字第九五一一○六○○四號函一件等在卷可資佐證。
(四)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查本案被告雖將其所申辦之上開電話提供予詐欺犯罪集團作為向被害人詐欺取財之用,如前所述,惟既未有何參與詐欺被害人之行為或於事後亦分得詐騙款項之積極證據,尚無從認屬上開詐欺取財行為之共同正犯。然而,被告乃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而被告提供上開電話之行為,復屬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被告自屬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以詐欺取財之幫助犯論。
(五)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提供上開電話號碼之SIM卡提供予不詳之成年人「阿宏」,作為對被害人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通訊門號,因而幫助不詳人等詐欺被害人李重辛、李政輝、方冬華、黃育明、程昭川款項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
(一)因不詳人等詐欺被害人李重辛、李政輝、方冬華、黃育明、程昭川之時點在刑法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後,而幫助犯從屬於正犯,故不論被告交付帳戶之行為在刑法修正前或後,均應適用修正後刑法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二)前揭不詳人等就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惟幫助犯係從犯,從屬正犯而成立,刑法上既無「共同幫助」之情,當亦無「幫助共同」之可言(司法院七十廳刑一字第一一○四號函亦同此見解),是本案被告幫助他人犯共同詐欺取財罪,為從犯,爰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按連續幫助與幫助連續為不同之犯罪態樣,如基於概括犯意,多次幫助他人犯罪,為連續幫助,該幫助者有多次犯罪行為;如以一幫助行為,幫助他人連續犯罪,則為幫助連續,就幫助犯而言,僅有一次犯罪行為;如幫助者以多次幫助行為幫助他人連續犯罪,則為連續幫助連續,該幫助犯及被幫助之正犯,均有多次之犯罪行為。查本件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宏」之成年男子及所屬詐欺犯罪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上開方式使被害人李重辛、李政輝、黃育明、程昭川陷於錯誤,分別匯款二次、四次、二次、七次,均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為完成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而於緊接之密接時間內利用同一犯罪機會接續為之,均為接續犯,為實質上之一罪。渠等連續五次詐欺取財既遂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以一詐欺取財既遂罪論。
(四)爰審酌被告提供電話予詐欺犯罪之歹徒使用,使被害人遭受損失,幫助歹徒遂行詐財目的,同時使詐騙者得以隱匿其真實身份,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社會犯罪風氣,其行為殊屬不該,惟於審理中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一、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附表一(門號:0000000000)┌──┬───┬──────┬───┬────────────────────┬─────────┐│編號│申請人│申請時間│被害人│被騙經過│被騙金額│├──┼───┼──────┼───┼────────────────────┼─────────┤│1│甲○○│年5月日│李重辛│於年7月3日因要向大眾銀行申請貸款,於│總計二萬三千元整││││││年7月4日中午約時許,在住處接獲一通│(不含手續費,手續││││││自稱大眾銀行馬專員之人告知要先繳手續費,│費總計六十元)││││││始能辦理好貸款,故先於年7月7日匯款一│││││││萬八千元至 廖文宏 所有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內,又│││││││於同年月日匯款五千元至 譚興舟 所有之合作│││││││金庫沙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一號內,嗣再打電話聯絡,電話已不通,始知│││││││受騙。││├──┤│├───┼────────────────────┼─────────┤│2│││李政輝│因需錢使用想要貸款,乃在報紙上看見大眾信│總計八萬三千二百元││││││貸公司刊登的借貸廣告,於是打報上刊登之行│(不含手續費,手續││││││動電話0000000000詢問貸款流程,│費總計二百二十元││││││一位自稱馬先生之男子稱「如須借貸需要有保│)││││││險才可貸」,故於年7月3日匯款九千二百│││││││元至 蔡鴻裕 所有之龍井新庄郵局帳號○一四一│││││││0000000000內,馬先生又稱信稱遭│││││││盜用需要加保才可核貸,乃又於年月5日匯款│││││││一萬五千元至 陳景智 所有之雲林古坑東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內, 嗣大 │││││││眾銀行會計鄭小姐及楊先生打電話告知資料不│││││││符,叫我打電話給馬先生,馬先生說要先預繳│││││││金,銀行才會相信,於是又於同年月7、日│││││││先後匯款一萬九千元、三萬元至廖文宏所有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三五一○一│││││││七一五八四內,嗣再打電話聯絡貸款事宜,電│││││││話已不通,始知受騙。││├──┤│├───┼────────────────────┼─────────┤│3│││方冬華│因需錢使用想要貸款,乃在中國時報報紙上看│總計三萬元││││││見大眾低利貸款廣告,於是打報上刊登之行動│(不含手續費,手續││││││電話0000000000詢問貸款流程,經│費總計三十元)││││││一名自稱馬專員之男子告知「如要信貸,要先│││││││匯款三萬元當保險金」,故於年7月7日匯│││││││款三萬元至陳景智所有之雲林古坑東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內,嗣對方│││││││未如給付貸款金額,始知受騙。││├──┤│├───┼────────────────────┼─────────┤│4│││黃育明│於年7月5日因需錢使用想要貸款,乃在報│總計二萬四千二百元││││││紙上看見『大眾低利貸』廣告,於是打報上刊│(不含手續費,手續││││││登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詢問貸款│費總計一百一十元││││││流程,經一名自稱馬專員之人告知「如要信貸│)││││││,要先繳保險金」,故於年7月6日匯款一│││││││萬九千二百元至陳景智所有之雲林古坑東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內,嗣│││││││馬專員稱保險公司會打話確認資料,經保險公│││││││司來電告知因信用不良,只能承擔一半金額,│││││││另一半金額需再找一家保險公司做擔保,並要│││││││求再匯三萬五千元做押金,但因錢不夠,馬專│││││││員稱五千元也可以,其它他會負責,乃又於同│││││││年月日匯款五千元至譚興舟所有之合作金庫│││││││沙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內,嗣對方未如給付貸款金額,始知受騙。│││││││││└──┴───┴──────┴───┴────────────────────┴─────────┘◎附表二(門號:0000000000)┌──┬───┬──────┬───┬────────────────────┬─────────┐│編號│申請人│申請時間│被害人│被騙經過│被騙金額│├──┼───┼──────┼───┼────────────────────┼─────────┤│1│甲○○│年5月日│程昭川│因想要貸款,乃在報紙上看見刊登聲稱「華南│總計二十一萬七千七││││││銀行」的借貸廣告,於是打報上刊登之行動電│百二十元││││││話0000000000號詢問貸款流程,經│(不含手續費,手續││││││告知「如要信貸,先要買信用保險」,故於│費總計二百六十元││││││年7月5日先後匯款一萬九千二百元及二萬三│)││││││千八百八十元至廖文宏所有之豐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內,於年月6、│││││││7、、日先後匯款二萬元、三萬元、四萬│││││││四千六百四十元、五萬二千元至陳景智所有之│││││││雲林古坑東和郵局帳號0000000000│││││││一七二七內,於同年月日匯款二萬八千元至│││││││廖文宏所有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內,嗣打電話聯絡貸│││││││款事宜,電話已不通,始知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