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小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小字第84號原告 劉宏宇 被告適才文教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中拓文理短期補
習班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鍾尚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