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易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銘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銘華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鍾邦久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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