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3號

原告高雄市鳳南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楊光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哀乃溱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12元(含本金93,567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2月24日止之利息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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