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3號
法定代理人 楊光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哀乃溱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12元(含本金93,567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2月24日止之利息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