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7號上訴人 簡慶輝
簡慶煌 簡慶銘 簡慶星 簡宏宇 簡嘉喆 簡吟如 簡伯勳 簡瑞瑤 簡周慧芬 簡衍仁 簡嘉興 簡嘉成 簡詩韻 被上訴人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89,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94,2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