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680號聲請人 胡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中關於「代墊費用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代墊費用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玖佰玖拾捌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第三項中關於「聲請人代墊之費用共計壹拾貳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代墊之費用共計壹拾貳萬叁仟玖佰玖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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