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03號原告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一、原告與被告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97,7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
㈡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含證物)。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