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3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334號

原告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亭安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蔡蓓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