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7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龍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7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龍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