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 郭志煌 被告 吳振昌
唐慶生 鄧淑榮 臺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青埔分公司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 謝萬雄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87,600元(即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6,380,000元+聲明第2項之127,600元+聲明第3、4項之6,380,000元=12,88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25,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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