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638號
原告 張中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董宗欣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