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勞安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勞安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恆宗選任辯護人陳國樟律師
蔡孟蕙律師被告 張銘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本法官考慮到尊重當事人之程序主導權,當事人無意傳喚證人作證,法官即不依職權主動進行證據調查,然經詳細研究本案後,單憑現有證據,實在難以釐清事實,或對被告為有利或不利之認定。因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遂命再開本件辯論,並依職權傳喚證人到庭作證、調查證據,以釐清事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