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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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455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徐良一

債務人 黃怡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參仟陸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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