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字第2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壢簡字第2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壢簡字第20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撤緩偵字第二一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犯罪事實部分補充:甲○○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桃園縣後備指揮部所發指定其應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八時,前往桃園縣中壢市○○路○○號龍勝營區報到之 忠貞 甲字第二三0五00號(召集令編號:0四四五)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以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論,而依同法第六條第一項科刑。爰審酌被告遷移住所,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影響國家兵力動員,惟犯後坦承犯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翌日起算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3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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