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4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金訴字第54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宥侖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49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宥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宥侖(原名: 李景隆 )於民國110年4月29前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水」、「M」、「傑」、「滿堂紅」等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詐騙集團(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4907號案件提起公訴),由李宥侖擔任收水工作,負責向車手收取提領之詐欺款項,並得獲取提領款項0.5%之報酬。李宥侖與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先由該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而使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因陷於錯誤,匯出附表一所示款項至附表一所示為 郭明智 (涉犯詐欺等罪嫌部分,另為偵辦中)所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再由郭明智依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後,於附表二所示時、地,交付附表二所示金額與李宥侖,並由李宥侖將該款項繳回詐騙集團上手。嗣因附表一所示等人察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循線查悉上情。案經 陳怡穎 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被告李宥侖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共案被告郭明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被害人 黃如瑩 、 簡瑀姮 、 胡雅婷 、陳怡穎警詢中之指述。
㈢卷附詐騙通話紀錄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各1份(被害人黃如瑩);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2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變格式表2份(被害人簡瑀姮);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變格式表各1份(被害人胡雅婷);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影本5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告訴人陳怡穎); 郭明智台 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歷史交易明細表各1份、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數張。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被告所犯前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依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名處斷;被告與「水」、「M」、「滿堂紅」、「傑」以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我國詐欺事件頻傳,嚴重損及社會治安及國際形象,
而偵查機關因人頭帳戶氾濫,提領贓款車手的斷點,導致查緝不易,受害人則求償無門,成為犯罪偵查之死角,相關權責機關無不透過各種方式極力呼籲及提醒,而被告僅因貪圖小利,不詳查工作內容是否合法正當,即為詐欺集團從事收水工作,負責自提領款項之車手收取詐欺款項,而與前述詐欺集團成員共同違犯本案犯行;且被告之行為已為詐騙集團成員製造斷點,使該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得以隱身幕後、實際獲取本案犯罪所得,致被害人難於追償,不僅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更增加犯罪查緝之困難,助長詐騙歪風,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人與人間之互信,行為實有不當;兼衡被告於本案中之分工、涉案情節,及其所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後坦承犯行,雖因被害人路途遙遠不欲前來台南與被告進行調解,然被告仍在本院的協調下,自承願意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將被害人所受損失金額分期給付,匯入被害人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以此方式來賠償被害人,本院已見被害確實有悔悟之意思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沒收部分:
⑴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而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自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被吿供稱,參與本件犯行,可以取得所收取款項金額千分
之五計算之報酬,合計被告共獲得1,470元之報酬,雖均未扣案,但既屬被告犯罪之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然被告已承諾分期給付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若再執行沒收,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2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聆苓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帳號匯入帳號金額1黃如瑩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9日20時45分許,以電話假冒電商業者客服人員、銀行或郵局業者聯絡黃如瑩並佯稱:操作設定錯誤需網路轉帳解除云云,黃如瑩因而受騙而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9日20時45分許000-000000000郭明智台新銀行帳戶3萬1,999元2簡瑀姮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9日某時許,以電話假冒電商業者客服人員聯絡簡瑀姮並佯稱:操作設定錯誤需網路轉帳解除云云,簡瑀姮因而受騙而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9日20時42分許000-000000000郭明智台新銀行帳戶2萬8,096元110年4月29日21時44分許000-000000000郭明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2萬123元110年4月29日21時46分許000-0000000004,321元3胡雅婷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9日18時許,以電話假冒誠品書店、臺灣銀行客服人員聯絡胡雅婷並佯稱:升級會員遭設定自動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胡雅婷因而受騙而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9日20時48分許000-000000000郭明智台新銀行帳戶2萬9,985元4陳怡穎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9日19時30分許,以電話假冒墊腳石書店業者客服人員、銀行業者聯絡黃如瑩並佯稱:操作設定VIP會員錯誤,需網路轉帳解除自動扣繳云云,陳怡穎因而受騙而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9日20時47分許000-000000000郭明智台新銀行帳戶2萬9,987元110年4月29日21時17分許自動櫃員機現金存款郭明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3萬元110年4月29日21時18分許3萬元110年4月29日21時45分許郭明智台新銀行帳戶3萬元附表二(車手取款及交付款項時間、地點、金額):
編號取款時間取款帳戶取款金額匯款之告訴人/被害人交款時間交款地點交付金額1110年4月29日20時50分許郭明智台新銀行帳戶8萬8,000元簡瑀姮、黃如瑩、陳怡穎、胡雅婷110年4月29日21時2分許臺南市中西區正興街與正德街口附近12萬元2110年4月29日20時58分許3萬2,000元3110年4月29日21時24分許郭明智國泰世華帳戶10萬元陳怡穎110年4月29日21時58分許臺南市中西區忠義路某便利超商17萬4,000元4110年4月29日21時25分許2萬元5110年4月29日21時52分許2萬4,000元簡瑀姮6110年4月29日21時53分許郭明智台新銀行帳戶2萬元陳怡穎7110年4月29日21時54分許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