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216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張哲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零壹拾貳元,及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哲銘於105年1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9年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1,012元未為清償(手續費1,399元、消費款18,725元、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29,197元、已到期之利息991元及違約金
700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7,922元自109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