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2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偉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偉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盈貞
法官莊政達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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