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18號聲請人 姚炳柟 相對人財團法人大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大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大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新臺幣壹仟元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大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董事長。茲因該財團法人業經第14屆第10次董事會會議變更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大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第14屆第10次董事會議事錄、簽名表、組織章程修訂條文說明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又財團法人大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將變更後之組織章程檢送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後,業經桃園市政府准予備查,有該府110年1月29日府勞條字第1100022700號函文影本
1份在卷可稽,應認已合於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規定,本院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組織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書記官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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