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9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賢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林明賢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明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妨害公務│├────────┼────────┼─────────┼─────────┤│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2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2年11月26日│102年10月17日│102年1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速偵字第7200號│字第4177號、第4310│字第4177號、第4310││││號│號│├───┬────┼────────┼─────────┼─────────┤││法院│新北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03年度基簡字第771│103年度基簡字第771││││778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20日│103年5月31日│103年5月31日│├───┼────┼────────┼─────────┼─────────┤││法院│新北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03年度基簡字第771│103年度基簡字第771││判決││7786號│號│號││├────┼────────┼─────────┼─────────┤││判決│103年1月27日│103年7月7日│103年7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執助字第182號(│字第2221號│字第2221號│││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009號)│編號2、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拘役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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