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告 黃金榮 被告 彭慧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彭慧香所涉竊盜之刑事案件,已於民國106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黃金榮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106年5月11日審理筆錄可參。是以,原告於本件刑事案件言詞辯論審理終結後,始於106年6月20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另被告不服本院上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原告得於上開刑事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法院後至其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彥勲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