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6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67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楊世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壹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八八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八八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