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4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4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4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珊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七六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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