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8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8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81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巴黎伯爵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青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俊俊 投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具狀更正債權人及債務人正確名稱與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部分戶籍謄本之必要,經本院於98年4月28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98年4月30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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