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二一四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與原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並領用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二十日前
向原告清償,如逾繳款期限未付,應自結帳日(每月四日)起按日息萬分之五點
二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自八十六年十二月十
六日起至八十九年十月一日止,尚積欠消費款八千元、利息一千三百九十八元及
違約金一百二十八元,總計九千五百二十六元,爰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使用契約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九千五百二十六元,及其中八千元部分自八十九年十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並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