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債務人 黃馨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並未選任管理人,故本院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經本院予以公告並分配完結在案,有本院98年10月16日公告之分配表及各該債權人之具領案款通知書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