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0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0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0565號債權人統一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川發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陳債務人公司之變更登記表,並表明正確債務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請表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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