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62號
原 告 呂錦福
訴訟代理人 賴傳智 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郭懿雲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