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謝宗亨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宗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02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10月確定在案。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62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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