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46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雅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2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雅珍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更正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並刪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查被告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受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所犯已屬竊盜之罪,本次又犯罪質相同之罪,可見被告於前案執行後,仍未能確實理解自身行為之不當,經考量被告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惡性及對於刑罰適應力,認有加重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非無謀生能力,不思以正當方式謀取生活所需,竟為代步之便,任意竊取他人所有機車,其價值觀念及行為均有偏差,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所竊得之機車為00000、西元2011年出廠,業經發還被害人即車主 張國益 之委託人000領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即無庸宣告沒收),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犯罪所生損害稍有減輕,被害人之委託人並無意提出告訴等情,暨其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平日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威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2583號被告賴雅珍女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巷0號居高雄市○○區○○○路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雅珍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8月,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
106年10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8年6月24日22時37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0號騎樓時,見000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以徒手持鑰匙啟動電門方式,竊取上開機車,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嗣因000於同日23時10分許,發現機車遭竊並報警處理,經警於108年6月26日15時30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鳳山火車站前公園,查獲賴雅珍騎乘上開機車,當場予以查扣(已發還)並逮捕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雅珍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000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監視器暨查獲照片7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案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復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檢察官陳威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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