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97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林逸涵 被告永嚴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啟川 被告 范雯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請求金額為(一)新台幣柒佰參拾肆萬零捌佰貳拾參元,及(二)美金參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肆角伍分,此依原告起訴當日(民國101年1月20日本院收狀)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當事人為買入美金之匯率【1:30.172】折算,此部分訴訟標的請求金額為新台幣玖拾肆萬零陸佰貳拾陸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新台幣捌佰貳拾捌萬壹仟肆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參仟零柒拾壹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新台幣伍佰元,尚不足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不足之裁判費捌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