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5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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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05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甯麗文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甯麗文發支付命令,經本院覆核該人之戶籍資料,因相對人甯麗文已死亡並於97年6月10日為死亡登記,有本院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