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4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19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高賜欽
       林阿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
本2份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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