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金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伊真
(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539號、109年度偵字第968號、第1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十月十五日所為一○九年度金訴緝字第五號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伊真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10月15日以109年度金訴緝字第5號裁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嗣因本院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自應將原裁定予以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曾淑婷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