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簡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楷嶧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73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楷嶧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手指虎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刑法
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謝怡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許宏谷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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