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乾育
程治民上列被告因犯妨害風化案件(108年度偵字第5057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乙○○所涉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以108年度偵字第50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甲○○所有之飛機杯7個、白漿乳方巾5個,乙○○所有之飛機杯7個、飛機杯4個,外盒包裝印有女性裸露胸部、身體或穿著清涼服裝之猥褻照片,另有「口交社器」等文字,在客觀上均係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確屬刑法第235條第
3項規定之猥褻物品,而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沒收。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至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雖規定檢察官依同法第253條或第25
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然依前述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係採義務沒收主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而適用,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甲○○、乙○○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3月22日以108年度偵字第507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8年5月21日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5823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業於109年5月20日屆滿,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職權核閱上開偵字卷宗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其封面確以動漫女性角色及成人女性裸露胸部、身體或穿著清涼服裝之圖樣為包裝,另印有「口交神器」等文字,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之商品包裝封面內容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確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之猥褻物品,此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之照片7張在卷可按(108年度偵字第5057號卷第35至39頁)。是聲請人就上開物品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1│飛機杯│7個│甲○○││││││├──┼───────┼───┼────┤│2│白漿乳方巾│5個│甲○○││││││├──┼───────┼───┼────┤│3│飛機杯│7個│乙○○││││││├──┼───────┼───┼────┤│4│飛機杯│4個│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