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742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團法人私立大舜老人養護中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之財團法人立案證書。
2、應以債務人之監察人或其他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請更正。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