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尚鎬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MDA參拾顆、甲基安非他命貳小包及MDMA貳拾伍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尚鎬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逾3年而未執行而簽結,而鑑驗所剩之毒品MDA30顆、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及MDMA25顆,因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甚明。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逾3年而未執行而簽結等情,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鑑驗所剩之毒品MDA30顆、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及MDMA25顆,經送驗結果,確分係各該第二級毒品無訛,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通知書、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成績書在卷足憑,確均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予以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