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號
聲請人
代理人 賴俊佑 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相對人
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對人
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徐年金
相對人
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
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慧琪
相對人
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理人 黃志勇
相對人
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黃心漪
相對人
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
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
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井貴志
相對人
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穎聰
相對人
即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對人
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方錫仁
相對人
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王景岷即王景民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數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度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3號裁定,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事由而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在案。而聲請人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對各債權人清償,且各債權人均已受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免責。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裁定開始裁定自110年4月21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嗣因聲請人各債權人陳報之債務總額已達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3號裁定自110年11月12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聲請人清算財團之財並於111年5月31日確定,復因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3號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主張業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額度而聲請免責,依據首揭說明,本院即應審酌聲請人是否已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之規定,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均達應受分配之數額。
㈡而聲請人主張其於前揭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分別對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償至已逾附表「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債權比例計得之分配額」所示數額等情,業據提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5、90頁)。經本院以113年8月27日屏院昭民文字第113消債聲免8號函向各相對人函詢,各相對人亦均稱聲請人清償之數額與其所述相符,是聲請人前開主張,堪信屬實。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核與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之免責要件相符,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附表: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公告之債權比例
分配總額
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債權比例計得之分配額(227,216元×公告債權比例)
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普通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之數額
聲請人清償數額
相對人陳報清償數額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76,395元
7.78%
0元
17,677元
17,677元
17,677元
17,677元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95,019元
10.81%
0元
24,562元
24,562元
24,562元
24,562元
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4,071元
2.13%
0元
4,840元
4,840元
4,840元
4,840元
4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4,988元
1.63%
0元
3,704元
3,704元
3,704元
3,704元
5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9,207元
6.21%
0元
14,110元
14,110元
14,110元
14,110元
6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3,375元
1.69%
0元
3,840元
3,840元
3,840元
3,840元
7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4,719元
2.06%
0元
4,681元
4,681元
4,681元
4,681元
8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16,702元
3.01%
0元
6,839元
6,839元
6,839元
6,839元
9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3,650元
2.92%
0元
6,635元
6,635元
6,635元
6,635元
10
282,444元
2.04%
0元
4,635元
4,635元
4,635元
4,635元
11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49,214元
10.48%
0元
23,812元
23,812元
23,812元
23,812元
12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180,953元
15.77%
0元
35,832元
35,832元
35,832元
35,832元
13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794,438元
12.97%
0元
29,470元
29,470元
29,470元
29,470元
14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29,333元
3.1%
0元
7,044元
7,044元
7,044元
7,044元
15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0,841元
0.3%
0元
682元
682元
682元
682元
16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06,261元
2.94%
0元
6,680元
6,680元
6,680元
6,680元
17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57,454元
1.14%
0元
2,590元
2,590元
2,590元
2,590元
18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31,996元
0.95%
0元
2,159元
2,159元
2,159元
2,159元
19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26,199元
3.8%
0元
8,634元
8,634元
8,634元
8,634元
2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43,880元
8.27%
0元
18,791元
18,791元
18,791元
18,791元
總計
13,831,139元
100%
0元
227,217元
227,217元
227,217元
227,2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