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51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1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510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黃雅嵐 債務人 邱博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博瑜分別於民國101年8月14日與民國102年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各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整與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整,雙方訂有永豐標會金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可稽,倘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本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依「標會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六條約定若為零利率貸款者,依法定利率5﹪為違約金計付之基礎,於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以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惟債務人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起即未能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計130,000元整及違約金未為償還自應付清償之責。
二、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510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博瑜│自支付命令送│至清償日止│年息0%│││50,000││達債務人翌日│││││元││起│││├──┼───┼─────┼──────┼──────┼───────┤│002│新臺幣│邱博瑜│自支付命令送│至清償日止│年息0%│││80,000││達債務人翌日│││││元││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博瑜│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000││1月15日起││內者,按年利率│││元││││百分之0.5,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1計付違約金│├──┼───┼─────┼──────┼──────┼───────┤│002│新臺幣│邱博瑜│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0,000││0月25日起││內者,按年利率│││元││││百分之0.5,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1計付違約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