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394號聲請人 陳瑞金 相對人 薛蘇麗貞
薛榮仁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參仟壹佰柒拾捌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05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8,618元、土地複丈費14,400元及地籍圖抄錄費160元,合計73,17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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