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3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許玉佳 相對人 王旭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王旭新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1月2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王旭新於105年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0年1月2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105年5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87,66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牌告利率異動查詢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33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703-2│建│108.00│24分之1│├──┼───┼────┼────┼───┼─┼────┼────┤│002│臺南市○○○區○○○段│703-21│建│88.00│全部│└──┴───┴────┴────┴───┴─┴────┴────┘┌────────────────────────────────────────────┐│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33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屋│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頂│積│││││││材料及││││││建築││突│││││號││││││││單│││出│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物│位││├──┼─┼──────┼────┼────┼─┼─┼─┼─┼─┼──┼─┼─┼─┼───┤│001│18│臺南市學甲區│臺南市學│3層樓房│45│45│45│13│平│鋼筋│8.│7.│平│全部│││3│文化里大灣40│甲區大灣│鋼筋混凝│.6│.6│.6│7.│方│混凝│64│06│方│││││之24號│段703-21│土造│8│8│8│04│公│土造│││公││││││地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