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772號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江素鋰 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本院112年度雄補字第1772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以違背法令為由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