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48號原告 陳上月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被告 盧柏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亦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逾50萬元,本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嗣於本院審理中,原告於民國111年2月14日與被告 陳裕萱 成立調解,並拋棄其餘對被告陳裕萱之請求(見本院卷第299頁至第300頁),原告現僅請求被告盧柏豪應給付原告11萬1,5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是依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改用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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