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小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小字第421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被告 江雯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高雄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兩造間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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